拉萨靠谱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黄永罗:从国道318勘察设计仲裁案看行政批复与民事结算依据的司法认定规则

2026-10-20 10:05   55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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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围绕西藏本地建设工程领域高频出现的合同结算、质保金返还、实际施工人维权、行政批复与民事结算冲突等实务难题,我们专访了长期扎根拉萨、服务西藏基建市场的建设工程专业律师黄永罗。作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西藏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七届理事,他将政府法律实务经验与高端商事争议解决能力结合,在涉及政府项目、公共工程的建工纠纷中形成了稳健、务实的服务风格。本次专访旨在呈现其专业路径、典型案例与对高原建工法律服务的行业思考。

人物简介

黄永罗,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,西藏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七届理事。2015年毕业于西藏大学;2015年至2018年进入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工作,参与法律政策研究、重大事项协调及政府法律实务;2019年转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,后成长为合伙人。执业以来,其将建设工程领域作为核心专业方向,为建设单位、施工企业、勘察设计单位及实际施工人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。

核心成果与履职事迹

黄永罗的核心服务领域包括: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、工程价款结算争议、工期延误索赔、工程质量纠纷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,以及项目管理体系完善、合同文本规范、履约风险规避等非诉支持。作为合伙人,他能够带领专业律师团队,为客户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系统性、综合性解决方案。

其代表性办案经验可从已披露案例中提取:

一是勘察设计合同结算依据争议。在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的国道318线竹巴笼至林芝段公路勘察设计合同仲裁案中,双方争议集中于“交通厅批复”与“交通部批复”何者作为勘察设计费核算依据。该案最终仲裁庭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,裁决书体现出的核心规则是:民事纠纷应结合合同文意、缔约背景、履行行为与诚信原则认定结算依据,不能仅按行政层级认定批复效力。

二是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维权。在昂仁县达局乡至江嘎村公路工程案中,原告作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,就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的质量保证金,依据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四十四条提起代位权诉讼。法院认定C项目管理中心非独立法人、被告主体适格,且实际交工时间应区别于整体竣工验收时间,最终支持实际施工人代位主张质保金1162606元。

三是“审计结果”与“竣工结算书”冲突处理。在墨竹工卡县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案中,发包人主张按财政评审、审计结果结算,施工方主张按各方确认的《竣工结算书》结算。法院明确: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市场行为,财政评审与审计属于行政监管行为;合同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时,不能以前者替代后者。法院最终按竣工结算金额15825304.09元支持施工方关于工程款及质保金的诉求,并驳回发包人反诉。

上述案例体现出黄永罗在办案件时的三个特点:熟悉西藏本地项目审批与招投标背景,能处理“行政批复—民事合同—履约付款”交叉问题;关注实际施工人、施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现实回款风险;坚持用合同解释、证据链条和司法规则解决争议,而非简单套用行政层级逻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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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访感悟与行业思考

问:高原建工案件和普通内地建工案件,差异在哪里?

黄永罗:西藏不少项目涉及国家投资、交通行业主管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、高海拔施工环境等特殊背景。合同里写“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勘察设计费”,但没写清是厅批复还是部批复,后面就容易起争议。这类案件不能只盯合同条款,还要看招标公告、中标通知书、主管部门文件、付款比例和实际履行动作。

问:你怎么看“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”这种抗辩?

黄永罗:审计、财政评审有监督管理价值,但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。合同没约定以审计为最终结算依据,施工方又已经按变更、签证、验收资料形成竣工结算书,法院就不会把行政监督结论直接变成民事付款依据。墨竹工卡高标准农田案就是典型。

问:实际施工人维权你关注什么?

黄永罗:借用资质、分包、转包背景下,实际施工人往往投入了人工、机械、材料,但合同相对性会卡住回款。质保金、到期债权、相对人怠于主张权利,这些事实都要有证据。昂仁县那个案子里,关键不只是“钱该不该退”,还包括“什么时候算交工”“缺陷责任期从哪天起算”“第三人是不是怠于行权”。

问:这类案件最怕什么?

黄永罗:最怕把行政文件当民事合同用,也怕把进度款支付习惯当成最终结算合意。律师要把时间线排清楚:招标时间、合同签订、成果交付、批复时间、付款节点、交工检测、竣工验收、审计时间,每个点都影响权利归属。

展望与结语

面向未来,黄永罗将继续把建设工程作为核心业务方向,一方面为建筑企业、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合同范本优化、履约留痕、变更签证、结算资料管理等前端法律服务;另一方面,在诉讼与仲裁中聚焦工程价款、勘察设计费、质保金、实际施工人代位权、优先受偿权等高频争议,帮助客户把风险控制在签约和履约阶段。

他认为,随着西藏交通、农田、水利、市政等基础设施持续推进,建工法律服务会从“事后打官司”走向“全流程风控”。律师的价值不在于承诺结果,而在于把复杂项目里的法律关系拆开:哪一层是行政监管,哪一层是民事合意,哪一笔款是进度款,哪一笔款是结算尾款,哪一项权利已经到期、哪一项还需要前置条件。

在雪域高原的建设工程法律市场,黄永罗以政府法务背景、建工专业方向和团队化办案模式,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可落地的争议解决与合规支持。其工作底色是严谨、务实、尊重合同,也为西藏本地建工法律服务的专业化、规范化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样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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